关于开展2023年消防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各二级单位:
今年11月9日是第32个全国消防日。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及宣传思想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进一步加强学校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提升师生消防安全素质,提升学校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水平,经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决定在全校范围开展主题为“预防为主、生命至上”的消防宣传和安全知识竞赛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时间
11月1日-30日
二、活动目标
以宣传普及消防和安全知识,促进平安校园建设高质量发展为目标,精心组织系列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安全知识有奖竞赛活动,切实增强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综合安全素质,营造“平安国音、你我共建”的浓厚氛围。
三、活动形式
1.学校层面,党委保卫部(处)将组织开展系列活动,通过组织消防培训、开展安全教育和线上安全知识竞赛答题、发放知识手册、张贴宣传海报、开展消防日宣传体验活动等形式,全面加强对消防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
2.二级单位层面,各负责人要围绕“预防为主,生命至上”活动主题,结合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宣传活动,号召师生员工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消防宣传和安全知识答题活动,切实履行好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四、活动内容
(一)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重要论述及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等工作重要论述及指示批示精神;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北京市消防条例》《北京市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规定》《中国音乐学院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觉做到学法、懂法、守法、用法。
(二)开展消防日宣传体验“嘉年华”活动。11月1日(周三),学校将在教学楼前设置消防安全文化走廊,搭设消防宣传体验帐篷,开展模拟灭火实训教学、结绳教学、VR模拟火场逃生体验、醉酒行走体验、海姆立克急救训练、烟雾环境逃生训练、安全知识答题等系列消防宣传体验活动。师生员工参与三个及以上项目,即可获得抽奖机会一次,现场抽取定制帆布包、卡包、盲盒等奖品。
(三)开展线上安全知识有奖竞赛活动。11月6日至11月20日期间,全校师生员工通过微信搜索“平安微国音”公众号或通过PC端浏览器输入网址weiban.mycourse.cn进入平台,点击菜单【安全教育】→【安全微课】→选择学校名称(中国音乐学院),输入账号:学号/工号,密码:学号/工号,点【登录】绑定信息,进入平台首页的【安全知识有奖竞赛】(已绑定过的人员可直接登录)参与安全知识答题活动(每天5题不重复)。活动结束后,将从参与者中抽取一、二、三等奖;本科生可获得0.1学分,研究生可获得开放性实践课程1学分。
五、活动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二级单位负责人要提前谋划、及早部署,全面发动师生员工参与到活动中,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形成“人人关注安全、人人宣传消防”的浓厚氛围,在全校掀起消防安全宣传的热潮。
(二)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各二级单位要围绕“关注消防,生命至上”消防宣传月主题,密切结合本单位实际和现存的消防安全薄弱环节、区域,找准切入点,策划组织开展操作性、针对性强,师生参与度、互动性高的宣传教育活动,帮助师生员工学到消防安全知识,提高消防安全意识。
(三)丰富形式,注重实效。各二级单位所在支部要注重发挥组织功能作用,结合“三会一课”制度落实,广泛发动师生员工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学习,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办法,通过集体学习消防安全法规、邀请专业人士讲授安全党课、到地方消防博物馆或安全体验馆开展主题党日活动等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好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抓党建促安全的能力水平。
附件:1.《北京市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规定》
2.《中国音乐学院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办法》
中国音乐学院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代章)
2023年10月27日
附件1
北京市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新时代首都发展,根据《北京市消防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原则,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和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五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单位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工业互联网和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提升消防安全管理的科技化、智能化水平,推进智慧消防建设。
第六条 本市与天津市、河北省建立消防领域协同工作机制,强化统筹协调,在火灾预防、灭火救援、执法检查等方面开展合作,推进京津冀消防工作协同发展。
第二章 主体责任
第七条 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全员消防安全责任:
(一)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二)单位分管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三)明确本单位消防工作机构或者专职、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具体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
(四)明确本单位各层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员和责任范围。本条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包括单位依法确定的消防安全管理人。
第八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消防安全职责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立健全全员消防安全责任制,并组织考核和奖惩;
(二)遵守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标准,保障本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
(三)保障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所需的资金投入;
(四)加强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定期研究消防安全工作,及时处理消防安全重大问题。
第九条 单位消防工作机构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消防安全职责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督促落实本单位全员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定期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有关情况;
(三)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
(四)制止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纠正违反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
(五)组织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隐患整改措施。
第十条 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日常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组织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醒目的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
(三)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不能及时消除的,应当采取防范措施,确保安全;防火检查等情况应当按照市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通过信息系统如实记录;
(四)保障本单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在消防车通道设置明显标识,并不得占用;
(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或者经营室内体验、竞技类等新业态的,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火灾风险防范和事故应对处置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六)加强本单位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并采取措施,制止在建筑物内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行为。
商场、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禁止动火作业。
第十一条 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责任:
(一)定期开展多种形式的全员消防宣传教育,保证员工具备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增强火灾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
(二)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全体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在上岗前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主要包括:本单位的火灾危险性、防火灭火措施、消防设施以及灭火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人员疏散逃生知识等内容。
第十二条 单位应当履行下列火灾事故应急处置责任:
(一)针对本单位火灾风险,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消防演练;
(二)依照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等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配备消防装备,定期组织训练演练;与消防救援机构建立联勤联动机制,提高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三)发现火灾立即拨打“119”电话报告火警,并迅速组织人员疏散,扑救初起火灾;立即启动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承担应急疏散、火灾扑救职责的员工,应当在确认火灾后及时到达岗位;单位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广播系统、消防给水系统、防排烟系统等建筑消防设施;
(四)火灾扑灭后应当及时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大型商业综合体、超高层建筑管理使用单位,以及石油化工生产等火灾扑救难度大的单位,应当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建立由本单位供电供水、电梯运维、消防安全管理等人员组成的技术处置队伍,为灭火救援提供技术支撑。
第十三条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服务责任:
(一)开展日常消防宣传,提示火灾隐患,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单位员工和居民参加的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二)组织安全巡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采取措施;
(三)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管理,确保其完好有效;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划定、设置停车泊位或者设施,不得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
(五)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行为,予以劝阻并督促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六)对初起火灾采取处置措施。
第十四条 同一建筑物有两个以上产权人或者管理使用人的,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消防车通道、消防登高操作场地、建筑消防设施和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实行统一管理;未签订协议明确责任或者责任不清晰的,各产权人对各自专有部分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对共有部分共同履行消防安全责任。
对管理使用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的情况,产权人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
第十五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使用人,不得在消防登高操作场地设置构筑物、固定隔离桩、停车泊位等障碍物;不得在消防登高操作面设置架空管线、广告牌、装饰物等障碍物,影响消防车作业。
第十六条 单位进行局部装修、改造施工,应当履行下列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
(一)明确划分施工区域,将施工区域和非施工区域进行有效的防火分隔,并确保非施工区域的人员疏散和建筑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二)制定动火作业管理制度,明确动火作业的安全要求、审批程序和责任人员,对动火作业实施审批管理;
(三)监督施工单位落实本市有关建筑材料、涂料的使用,以及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要求;
(四)在施工区域建立健全视频监控等技术措施,加强消防安全的动态监测和检查巡视;人员密集场所施工期间,还应当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监护;
(五)制定施工期间灭火和应急疏散专项预案,并组织施工单位进行演练。
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责,对施工动火、使用危险物品等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作业,应当制定作业方案,施工人员应当遵守作业方案和操作规程,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七条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提出书面整改建议,指导单位消除火灾隐患。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为单位提供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服务,应当落实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质量管理体系要求;为单位提供消防安全评估服务,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要求,并对所提供的服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保险机构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对投保单位的消防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提出消除火灾隐患的书面建议;单位应当配合保险机构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单位拒不消除火灾隐患的,保险机构可以依法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并向消防救援机构报告。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对单位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消防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市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建立健全消防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制度,明确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形,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消防救援机构对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实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二)与有关政府部门实施联合检查;
(三)根据防范重大火灾风险的需要,实施专项检查;
(四)对举报投诉的消防违法行为实施核查;
(五)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施非现场检查。
消防救援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或者向有权机关报告。
第二十一条 有关政府部门依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的消防安全工作,督促本行业、本领域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统筹本辖区的消防安全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加强消防组织和人员力量建设,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单位消除火灾隐患。
第二十三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会同有关政府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联合执法和行刑衔接等协同监管工作机制,在日常执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信用监管等环节,强化对单位的事中、事后监管。
第二十四条 本市建立单位消防信用信息平台,归集单位消防安全自查和有关政府部门检查信息,公示单位消防安全信用信息,对单位进行等级评价,确定重点单位,发布火灾风险预警提示,开展在线教育培训等,并与本市“企安安”等信息系统进行信息共享,实现消防安全管理全过程可追溯,消防安全责任可倒查。
第二十五条 市消防救援机构建立健全单位消防安全“风险+信用”的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对风险较低、信用较好的单位,减少检查比例和频次;对风险较高、违法失信的单位,提高检查比例和频次。
第二十六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单位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的信息,按照规定共享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消防违法失信单位,消防救援机构会同有关政府部门依法采取惩戒措施;失信单位可以申请信用修复,经认定后停止惩戒措施。
第二十七条 单位发生人员死亡或者造成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的,可以授权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其他火灾事故,由消防救援机构组织调查。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调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对其进行约谈,可以依法公示单位的行政处罚、火灾隐患等信息,并向有关部门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未记录或者未如实记录防火检查情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未采取措施制止在建筑物内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行为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营业期间动火作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设置障碍物影响消防车作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未制定动火作业管理制度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制定和遵守作业方案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出具书面整改建议,或者未落实维护保养检测质量管理、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要求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依照本规定履行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职责。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
(二)动火作业,是指电焊、气焊、切割作业以及使用喷灯、打磨、砂轮、电钻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三)大型商业综合体,是指建筑面积不小于5万平方米,集购物、住宿、餐饮、娱乐、展览、交通枢纽等两种或者两种以上功能于一体的单体建筑和通过地下连片车库、地下连片商业空间、下沉式广场、连廊等方式连接的多栋商业建筑组合体;
(四)超高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建筑;
(五)高层民用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单层公共建筑,以及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2004年3月1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3号令公布的《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2
中国音乐学院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办法
(国音发﹝2022﹞4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北京市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京教勤﹝2016﹞5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按照网格化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工作职责。
第三条 各职能部门、各二级教学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驻校内其他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本办法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四条 学校是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学校法定代表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安全稳定工作的校领导是消防安全管理人,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安全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保卫部是学校日常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部门,承担监督管理职责。
各职能部门、各二级教学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驻校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传达上级和校党委相关文件会议精神;
(二)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组织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与各职能部门、各二级教学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负责安全稳定工作的校领导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检查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情况;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督促检查全校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三)组织、实施和协调学校消防安全工作;
(四)定期向学校法定代表人报告火灾隐患排查、整改等消防安全情况;
(五)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第七条 学校保卫部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制定消防安全责任书,指导监督各职能部门、各二级教学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二)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
(三)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配备消防控制室专业值班人员,监督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管理,定期组织检测和维修;
(四)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协助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定期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监督检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负责相关二级单位动用明火作业审批;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
(七)建立微型消防站,组建学校义务消防队,负责全校范围内防火和火灾扑救工作;
(八)建立健全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九)按照要求上报消防工作有关数据;
(十)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校内火灾事故及善后工作。
第八条 各职能部门、各二级教学单位和驻校内其他单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
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二)确定安全稳定兼职干部为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
责人,安全员为具体负责人,建立各网格负责人消防安全管
理职责任务,落实最小单元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三)定期开展防火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应急疏散演练;
(四)定期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排查出来的安
全隐患一时整改不了的,报保卫部备案,制定工作措施,落实责任人,限期整改;
(五)按照行业标准制定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制度措施,加强重点部位消防安全管理,落实岗位责任;
(六)完善消防应急预案,及时报告、处置消防安全隐患和相关突发事件。
第九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外,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学生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第三章 消防工作档案
第十条 建立学校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档案。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校基本情况档案。包括学校地理位置、建筑性质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数量、位置、使用性质情况,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种类、数量、规格情况等;
(二)人员组织制度档案。包括学校消防安全组织管理机构,各类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及责任书,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消防奖惩情况等;
(三)消防法律文书档案。包括学校消防审核、验收情况、日常监督检查等法律文书,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等;
(四)工作部署落实档案。包括上级文件传达及学校消防工作部署等文件资料档案等;
(五)宣传教育培训档案。包括学校宣传活动、集中培训、员工岗前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的文字、图片、视频资料等;
(六)隐患排查整改档案。包括消防安全巡查记录,消防中控室及重点部位值班记录,隐患整改记录等;
(七)灭火疏散演练档案。包括消防应急预案,学校志愿消防队员名册、岗位职责、个人装备配备情况等;
(八)“户籍化”管理档案。包括各职能部门、各二级教学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备案档案,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及检测报告备案档案,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报告备案档案,火灾记录等。
第四章 消防设施标识
第十一条 下列单位(部位)列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学生宿舍、食堂、教学楼、医务室、体育场、国音堂;
(二)网络中心、广播站;
(三)财务室、图书馆、档案室;
(四)车库、锅炉房、配电室;
(五)计算机房、安防技防监控中心、计算机教室;
(六)后勤、保卫宿舍;
(七)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或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重点单位(部位)要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按要求规范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标识。消防设施器材要设置规范醒目的标识,并用文字或图例标明操作使用方法;建筑物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等处要设置消防警示、提示标识;主要消防设施设备上要张贴记载维护保养、检测情况的卡片或者记录。
第五章 消防宣传培训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制度,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纳入日常管理。
学校在校园显著位置设置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专栏,在学生宿舍、食堂、教学楼、体育场、国音堂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张贴消防安全须知和疏散示意图,通过网站、广播、宣传栏、微信公众号等定期推送消防安全常识。
第十四条 学校每半年组织师生开展一次消防应急演练,学校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四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学校建立校外辅导员制度,公安、消防专业人员定期对学校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五条 学校要每年对教职员工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训,重点对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相关人员进行培训,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第六章 消防预案演练
第十六条 学校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媒体家长接待组等;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信息报告程序和措施;
(七)媒体、家长接待处置程序和措施;
(八)后续事务处理措施等。
第十七条 学校制定的消防应急预案,应明确校园内各岗位人员及其报警、疏散、扑救初起火灾职责。举办重要节庆、文体等活动时,应制定有针对性的消防应急预案。疏散演练时,应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所有人员。
第七章 消防隐患排查整改
第十八条 学校制定火灾隐患自查整改操作规程,并按下列要求开展防火巡查检查:
(一)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每日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明确巡查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食堂、体育场、国音堂等场所在使用期间至少每小时巡查一次。其他单位(部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内容包括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外观、数量是否缺损,是否有吸烟、违规用火用电等动态隐患,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重点岗位人员是否在岗在位;
(二)学校每周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各职能部门、各二级教学单位及驻校内其他单位每日巡查负责区域,在开学、放假和重要节庆活动等期间开展有针对性的防火检查,发现的消防安全问题,及时整改。重点检查以下内容: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情况;日常防火检查工作落实情况;师生、重点工种人员消防知识掌握情况;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特别是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情况(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消防水源等);食堂烟道定期清洗情况;电器线路、燃气管道定期检查和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消防设施设备维护保养、消防控制室值班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火灾隐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情况。防火检查应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要在检查记录上签名,检查记录纳入学校消防安全档案;
(三)学校应按照国家、北京市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依照规定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确保完好有效。自动消防设施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维护保养,每月维保,每年至少全面检测一次;
(四)消防安全标识被遮挡、覆盖、损坏的,应立即恢复正常状态;
(五)检查、整改、复查等环节落实责任人。检查人、被检查单位(岗位)负责人、整改责任人、复查审核人要履行签名手续。
第十九条 各相关部门应加强消防安全值守,对值班巡查发现不能立即整改的隐患问题,立即报告值班领导,由值班领导组织落实防范措施,并逐级上报。
第二十条 各职能部门、各二级教学单位对发现的隐患问题应立即整改,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及时报告保卫部及主管校领导,保卫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资金,限期整改。在火灾隐患未整改之前,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第八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一条 消防安全工作纳入领导干部年度安全稳定工作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违反消防安全制度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员相应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接受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消防机关的检查与考核。
第九章 特定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职能部门、各二级教学单位举办文艺、体育、招生、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应依法履行报批手续,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消防安全职责、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设置齐全、完好有效,活动场所符合消防安全规范要求,并制定消防应急预案。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动用明火实行审批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应向保卫部申办相关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二十五条 学校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施工工程,应执行工程建设相关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许可。学校消防招标、验收,应有保卫部参加。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保卫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
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禁止在室内为电动车或电动车电池充电,禁止从室内拉飞线充电,非吸烟区禁止吸烟,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二十七条 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并报保卫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消防控制室应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九条 各职能部门、各二级教学单位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制定应急预案和防范措施,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报保卫部备案。
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前培训,持证上岗。
第三十条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开展出租房屋的防火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改。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保卫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于2022年4月27日由第7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22年4月27日起施行。2017年11月13日印发的《中国音乐学院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国音发〔2017〕51号同时废止。
中国音乐学院
2022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