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音乐学院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办法
国音发〔2022〕4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北京市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京教勤﹝2016﹞5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按照网格化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工作职责。
第三条 各职能部门、各二级教学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驻校内其他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本办法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四条 学校是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学校法定代表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安全稳定工作的校领导是消防安全管理人,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安全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保卫部是学校日常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部门,承担监督管理职责。
各职能部门、各二级教学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驻校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传达上级和校党委相关文件会议精神;
(二)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组织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与各职能部门、各二级教学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负责安全稳定工作的校领导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检查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情况;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督促检查全校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三)组织、实施和协调学校消防安全工作;
(四)定期向学校法定代表人报告火灾隐患排查、整改等消防安全情况;
(五)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第七条 学校保卫部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制定消防安全责任书,指导监督各职能部门、各二级教学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二)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
(三)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配备消防控制室专业值班人员,监督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管理,定期组织检测和维修;
(四)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协助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定期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监督检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负责相关二级单位动用明火作业审批;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
(七)建立微型消防站,组建学校义务消防队,负责全校范围内防火和火灾扑救工作;
(八)建立健全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九)按照要求上报消防工作有关数据;
(十)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校内火灾事故及善后工作。
第八条 各职能部门、各二级教学单位和驻校内其他单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
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二)确定安全稳定兼职干部为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
责人,安全员为具体负责人,建立各网格负责人消防安全管
理职责任务,落实最小单元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三)定期开展防火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应急疏散演练;
(四)定期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排查出来的安
全隐患一时整改不了的,报保卫部备案,制定工作措施,落实责任人,限期整改;
(五)按照行业标准制定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制度措施,加强重点部位消防安全管理,落实岗位责任;
(六)完善消防应急预案,及时报告、处置消防安全隐患和相关突发事件。
第九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外,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学生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第三章 消防工作档案
第十条 建立学校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档案。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校基本情况档案。包括学校地理位置、建筑性质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数量、位置、使用性质情况,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种类、数量、规格情况等;
(二)人员组织制度档案。包括学校消防安全组织管理机构,各类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及责任书,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消防奖惩情况等;
(三)消防法律文书档案。包括学校消防审核、验收情况、日常监督检查等法律文书,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等;
(四)工作部署落实档案。包括上级文件传达及学校消防工作部署等文件资料档案等;
(五)宣传教育培训档案。包括学校宣传活动、集中培训、员工岗前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的文字、图片、视频资料等;
(六)隐患排查整改档案。包括消防安全巡查记录,消防中控室及重点部位值班记录,隐患整改记录等;
(七)灭火疏散演练档案。包括消防应急预案,学校志愿消防队员名册、岗位职责、个人装备配备情况等;
(八)“户籍化”管理档案。包括各职能部门、各二级教学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备案档案,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及检测报告备案档案,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报告备案档案,火灾记录等。
第四章 消防设施标识
第十一条 下列单位(部位)列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学生宿舍、食堂、教学楼、医务室、体育场、国音堂;
(二)网络中心、广播站;
(三)财务室、图书馆、档案室;
(四)车库、锅炉房、配电室;
(五)计算机房、安防技防监控中心、计算机教室;
(六)后勤、保卫宿舍;
(七)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或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重点单位(部位)要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按要求规范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标识。消防设施器材要设置规范醒目的标识,并用文字或图例标明操作使用方法;建筑物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等处要设置消防警示、提示标识;主要消防设施设备上要张贴记载维护保养、检测情况的卡片或者记录。
第五章 消防宣传培训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制度,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纳入日常管理。
学校在校园显著位置设置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专栏,在学生宿舍、食堂、教学楼、体育场、国音堂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张贴消防安全须知和疏散示意图,通过网站、广播、宣传栏、微信公众号等定期推送消防安全常识。
第十四条 学校每半年组织师生开展一次消防应急演练,学校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四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学校建立校外辅导员制度,公安、消防专业人员定期对学校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五条 学校要每年对教职员工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训,重点对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相关人员进行培训,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第六章 消防预案演练
第十六条 学校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媒体家长接待组等;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信息报告程序和措施;
(七)媒体、家长接待处置程序和措施;
(八)后续事务处理措施等。
第十七条 学校制定的消防应急预案,应明确校园内各岗位人员及其报警、疏散、扑救初起火灾职责。举办重要节庆、文体等活动时,应制定有针对性的消防应急预案。疏散演练时,应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所有人员。
第七章 消防隐患排查整改
第十八条 学校制定火灾隐患自查整改操作规程,并按下列要求开展防火巡查检查:
(一)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每日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明确巡查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食堂、体育场、国音堂等场所在使用期间至少每小时巡查一次。其他单位(部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内容包括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外观、数量是否缺损,是否有吸烟、违规用火用电等动态隐患,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重点岗位人员是否在岗在位;
(二)学校每周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各职能部门、各二级教学单位及驻校内其他单位每日巡查负责区域,在开学、放假和重要节庆活动等期间开展有针对性的防火检查,发现的消防安全问题,及时整改。重点检查以下内容: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情况;日常防火检查工作落实情况;师生、重点工种人员消防知识掌握情况;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特别是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情况(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消防水源等);食堂烟道定期清洗情况;电器线路、燃气管道定期检查和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消防设施设备维护保养、消防控制室值班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火灾隐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情况。防火检查应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要在检查记录上签名,检查记录纳入学校消防安全档案;
(三)学校应按照国家、北京市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依照规定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确保完好有效。自动消防设施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维护保养,每月维保,每年至少全面检测一次;
(四)消防安全标识被遮挡、覆盖、损坏的,应立即恢复正常状态;
(五)检查、整改、复查等环节落实责任人。检查人、被检查单位(岗位)负责人、整改责任人、复查审核人要履行签名手续。
第十九条 各相关部门应加强消防安全值守,对值班巡查发现不能立即整改的隐患问题,立即报告值班领导,由值班领导组织落实防范措施,并逐级上报。
第二十条 各职能部门、各二级教学单位对发现的隐患问题应立即整改,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及时报告保卫部及主管校领导,保卫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资金,限期整改。在火灾隐患未整改之前,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第八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一条 消防安全工作纳入领导干部年度安全稳定工作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违反消防安全制度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员相应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接受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消防机关的检查与考核。
第九章 特定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职能部门、各二级教学单位举办文艺、体育、招生、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应依法履行报批手续,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消防安全职责、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设置齐全、完好有效,活动场所符合消防安全规范要求,并制定消防应急预案。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动用明火实行审批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应向保卫部申办相关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二十五条 学校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施工工程,应执行工程建设相关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许可。学校消防招标、验收,应有保卫部参加。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保卫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
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禁止在室内为电动车或电动车电池充电,禁止从室内拉飞线充电,非吸烟区禁止吸烟,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二十七条 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并报保卫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消防控制室应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九条 各职能部门、各二级教学单位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制定应急预案和防范措施,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报保卫部备案。
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前培训,持证上岗。
第三十条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开展出租房屋的防火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改。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保卫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于2022年4月27日由第7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22年4月27日起施行。2017年11月13日印发的《中国音乐学院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国音发〔2017〕51号同时废止。
中国音乐学院
2022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