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音乐学院集体户口管理办法
国音发〔2022〕10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师生员工集体户口管理和服务工作,按照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相关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保卫部对全校师生员工的集体户口进行统一管理,并负责集体户口的迁入、迁出、借用和补办,配合公安机关对集体户口进行审核、变更、清理和注销。
第二章 新生集体户口的迁入
第三条 新生集体户口迁入本着自愿的原则,新生本人可以选择迁入或者不迁入。
第四条 非京籍新生入学报到注册后,将户口迁移证按时交到学校保卫部,超过规定时限后不再办理集体户口迁入手续。
第五条 持有北京市城镇户口的新生(集体户口除外)不得将户口迁入学校。持有北京市农业户口的新生按照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相关规定,可以自行办理“农转非”户口手续,不得办理集体户口迁入手续。
第六条 新生户口迁移证上的所有项目必须打印清晰、齐全。
第七条 新生入学报到注册结束后,教育教学中心、研究生院将新生录取审批表统一交学校保卫部,并办理集体户口迁入手续。
第三章 学生集体户口的管理
第八条 学生户口在校期间,不得变更户口上的项目和内容。
第九条 学生集体户口迁入后,除退学、开除、转学、升学等情形外,在毕业前不得迁出。
第四章 毕业生集体户口的迁出
第十条 按照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的相关规定,毕业生需及时办理集体户口迁出手续。
第十一条 按照学校就业指导中心提供的毕业生名单,学校保卫部分批到辖区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申报、审批等手续。学生本人经签字确认后领取户口迁移证,如需他人代领,需提供双方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委托书。
第十二条 户口迁移证有效期限为四十天,毕业生领取后应及时到所迁地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三条 有接收单位、暂不办理集体户口迁出手续的毕业生,需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申请延留并说明情况,由学校保卫部协助办理学校集体户口延期保留手续。在集体户口延期保留期间,不得借用集体户口卡。
第十四条 毕业生在毕业期满两年后,集体户口不再延期保留,按相关规定迁返原籍。
第十五条 京外改派京外的毕业生,需由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开具地址变更说明然后到学校保卫部办理改派手续,由学校保卫部统一到辖区公安派出所审核报批。京外改派京内的毕业生,需由本人携带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开具的高校毕业落户证明、北京社保局接收函、户口迁移证和报到证复印件等材料到学校保卫部办理改派手续,由学校保卫部统一到辖区公安派出所审核报批。
第五章 集体户口卡的借用与归还
第十六条 教职工借用集体户口卡,需由本人携带工作证件到学校保卫部办理借出手续。
第十七条 学生借用集体户口卡,需到所在二级教学单位填写《中国音乐学院学生借用户口卡申请表》,并需由本人携带学生证件和申请表到学校保卫部办理借出手续。
第十八条 集体户口卡使用后应及时归还学校保卫部,并办理归还手续。
第六章 教职工及子女户口的迁入与迁出
第十九条 新入职教职工迁入集体户口,需由本人携带户口迁移证、报到证、入户通知单和学校人力资源中心开具的证明等材料到学校保卫部办理。
第二十条 到学校工作的复转军人迁入集体户口,需由本人携带原所在部队证明、公安机关证明、学校人力资源中心开具的证明等材料到学校保卫部办理。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调离学校,需由本人携带学校人力资源中心开具的调动手续,到学校保卫部办理集体户口迁出手续。
第二十二条 集体户口教职工的新生儿落户,需由教职工本人携带新生儿医学出生证明、计划生育服务单、新生儿父母身份证、新生儿父母集体户口卡本人页首页、新生儿父母结婚证、新生儿父母双方在京无房证明及以上材料复印件,学校人力资源中心开具的在职证明等材料,到学校保卫部办理手续。
第二十三条 已分配住房或购买住房的集体户口教职工,应及时将集体户口迁出至住房所在地。
第七章 集体户口卡和户口迁移证的补办
第二十四条 补办集体户口卡,需填写丢失补领居民户口簿登记表,并交由学校保卫部,由学校保卫部统一到辖区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
第二十五条 补办户口迁移证,需由本人到学校保卫部开具证明,并自行登报声明后,由本人携带刊载声明的报纸和学校开具的证明到辖区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
第八章 居民身份证件的办理
第二十六条 新生集体户口迁入后,可以自行到辖区公安派出所办理北京市居民身份证。
第二十七条 办理临时身份证,到亚运村派出所登记照相后,可到相邻任意可办临时身份证的派出所办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保卫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于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音乐学院集体户口管理规定》(国音发〔2019〕120号)同时废止。
中国音乐学院
2022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