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调看校园监控录相管理细则
为维护师生调看视频监控录相权益,保障师生隐私和监控视频、图像信息安全,根据《北京高校安全技术防范和消防系统建设、使用、维护规范》(京教工办〔2017〕21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当事人须到保卫部报案,填写《调看监控录相申请单》。
第二条 教职工调看录像的,当事人到视频监控中心调看;学生调看录像的,相关二级教学单位辅导员代为调看。
第三条 校外人员需调看监控录像的,须公安机关到场调看。
第四条 进入监控室后,只能在指定的位置观看监控录相,不得私自操作使用监控设备。
第五条 调看后对事件、案件要严格保密。
第六条 监控中心代为保存视频资料,视频图像资料不复制、不刻录,禁止拍照、录像,
第七条 凡违反本细则的,值班人员有权拒绝调取录相。
中国音乐学院党委保卫部(处)
2020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