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音乐学院校园秩序管理办法
国音发〔2022〕4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学校育人环境,维护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保安服务管理条例》、《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职能部门、各二级教学单位、全体师生员工以及进入校园活动的校外单位、人员。
第三条 保卫部承担校园秩序管理职责,负责校园秩序管理和维护。
第四条 师生员工和外来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爱护学校公共设施、环境,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第二章 校门管理
第五条 校门实行验证放行制度。
第六条 学校教职工、学生、家属、合作单位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及其他在校内工作、学习和生活的校外人员进入校园,应主动出示学校或保卫部制发的有效证件,配合执勤人员的检查和管理。拒不出示证件者,执勤人员有权拒绝其入校。
第七条 校内单位举办活动、会议和培训班等,如有校外人员入校,须提前五日到保卫部办理相关入校凭证。
第八条 其他校外人员临时来校,须经学校相关部门师生现场确认,在门卫室登记身份信息,注明来校目的。
第九条 媒体、记者入校采访、拍摄,须经宣传部批准、在保卫部备案后,方可入校。
第十条 校内举办重大活动期间,经学校批准,保卫部可在指定时间内禁止校外无关人员入校。
第十一条 携带物品出校门的,须持有相关单位开具的《中国音乐学院物品出门条》,主动接受门卫执勤人员查验。否则,执勤人员不予放行。
第十二条 进入学校的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不得影响、妨碍、扰乱校园秩序。有下列行为的,禁止进入校园。情节严重者,保卫部将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一)使用假冒、伪造证件的;
(二)携带管制刀具及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
(三)携带宠物、放生物的;
(四)拟进校摆摊设点、兜售商品、散发张贴广告及其他未经许可活动的;
(五)送快递、送外卖、骑共享单车入校的;
(六)校外人员因醉酒或因其他原因意识不清的;
(七)翻越校门、围墙,强行出入校门不听劝阻,与门卫人员争吵、骂人或动手打人的;
(八)个人诉求与本校工作无关的;
(九)在学校有违规记录,并已被保卫部列入禁止入校名单的;
(十)有其他可能影响校园安全和秩序行为的。
第十三条 第六条所列人员违反本管理办法的,保卫部将视其情节及后果,向所在单位或在全校范围内通报;将学校或保卫部发给本人使用的证件转借或出租给他人使用的,门卫执勤人员有权暂扣该证件,相关情况由保卫部报学校按校规校纪处理。
第十四条 校内单位组织活动、会议、培训班未事先申请备案或办理入校凭证,组织混乱或有其他扰乱校门秩序行为被初次发现的,保卫部向该单位主管校领导、主管安全保卫工作校领导报告;再次违反规定的,给予暂停其办理保卫部各项审批、预约业务资格。
第十五条 门卫执勤人员遇到学校人员人身及财产安全可能受到侵害的情况时,应及时予以援助。
第十六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入校按照《中国音乐学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章 流动人员管理
第十七条 流动人员指除人力资源中心在册的在编、非在编、外聘、返聘教职员工外,其他任何在校务工、居住的人员。
第十八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所属单位负责流动人员的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流动人员到校三日内,所属二级单位应组织填写《流动人员信息采集表》,到保卫部备案。流动人员离校时,应到保卫部办理离校注销手续;
(二)流动人员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合法取得校内居住资格,且未到报保卫部备案,不得在校内居住;
(三)未遵守上述规定的校内单位及个人,取消其平安校园建设评优评先资格。同时,对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流动人员进行警告、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或建议取消其在校内务工、经商、暂住资格。
第四章 校内施工管理
第十九条 校内施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凡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的建筑工程项目应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并到保卫部备案;
(二)施工单位进驻前,应向保卫部提交施工安全预案、施工方案、营业执照(含副本)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施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电工证、焊工证等备案材料,施工单位与主管单位、保卫部签订《中国音乐学院校内施工安全责任书》后方可施工,竣工后应经保卫部配合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三)施工人员到校三日内,主管单位应将人员名册、身份证复印件、在校居住时间地点等信息资料报送保卫部登记备案。上述人员离校时,主管单位负责离校人员善后工作;
(四)施工单位自行配足灭火器材,按照操作规程安全用火、用电、用气;
(五)执行持证上岗作业规定,电工、焊工等专业工种不得无证作业;
(六)动用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应提前一日到保卫部开具《用火许可证》,清理动火区域可燃物、易燃物,在施工现场设专职防火员。
第五章 动用明火管理
第二十条 保卫部负责校内动用明火审批和用火监管。
第二十一条 动用明火是指“电气焊、切割、喷灯、焚烧、烘烤、取暖”等用火行为。
第二十二条 动用明火按照“先审批、后动用”和“谁动用、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按照审批内容动用明火,禁止私自扩大动火范围;
(二)动火作业前,必须清除现场周围、上下方可燃物,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和水源;
(三)必须持证作业,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配备安全员现场看护;
(四)动火现场情况复杂,不利于动火作业的,保卫部有权随时停止动火作业;
(五)明火作业后必须检查、清除现场可燃物,防止遗留火种等原因引发火灾;
(六)禁止以下用火行为:未经保卫部批准,擅自动用明火作业;擅自使用明火进行“烘烤、取暖、照明”或制作“烟、雾、火”等场景效果;焚烧废弃物、垃圾和树叶;燃放烟花爆竹、施放孔明灯、蜡烛照明;携带火种、火源进入重点防火部门;在非吸烟区吸烟;未经批准的其它动用明火行为。
第六章 临时性商业活动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临时性商业活动是指校外单位利用校园场地进行短期的商业促销、展销、宣传、赞助服务等行为。
第二十四条 学校学生会、学生社团与校外单位联合举办的校园文化服务、赞助活动,由团委审批,报保卫部备案。其他临时性商业活动,由保卫部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利用学校资源从事临时性商业活动。
第二十五条 活动举办前五日,活动主办方向保卫部提交公司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工作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商品合格证明、活动方案、《中国音乐学院临时性商业活动审批表》和《中国音乐学院临时性商业活动安全承诺书》。
第二十六条 临时性商业活动主办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按照审批的时间、场地、规模开展活动,标牌、标志规范张贴悬挂,活动结束后,及时清理杂物,保持环境卫生。
第二十七条 禁止占道经营、乱堆乱放、乱贴乱画,禁止使用高音喇叭,禁止生产、销售、传播黄色淫秽、反动和封建迷信制品,禁止出售变质过期食品和假冒伪劣商品,禁止影响校园正常教学生活秩序和妨碍校园环境观瞻。
第二十八条 未经批准或未按审批指定区域、时间、规模开展活动,或活动内容、形式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保卫部依法制止,产生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触犯法律法规的,移交公安机关等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私自以勤工助学名义在校园内从事家教中介、兼职招聘、商业宣传、营销策划、产品推广、节假日包车等活动。
第七章 公共秩序管理
第三十条 禁止以下妨碍校园公共秩序的行为:
(一)擅自安装电台、广播、扩音器、监控摄录等专用设备;
(二)未经批准的舞会、演讲、讲座、演出等活动;
(三)擅自张贴、散发广告宣传品、悬挂条幅及在校内设置大型广告牌、彩虹桥等设施;
(四)使用航空器在校园内进行低空飞行;
(五)遛狗、钓鱼、网鱼、打鸟、折损花卉树木、擅自采摘树果、踩踏绿地、乱涂乱画、高空抛物、非吸烟区吸烟等不文明行为;
(六)埋压、圈占、堵塞、毁损消防设施和遮挡、破坏安防设备行为;
(七)打架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造谣传谣、煽动闹事、非法集会、吸毒贩毒、聚众赌博,倒卖演出入场券以及在校园传教、做礼拜等行为。
第八章 其它事项管理
第三十一条 团体来校参观的,须提前五日填报《团体来校预约登记表》,到保卫部报备,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进入校园。
第三十二条 各职能部门、各二级教学单位及学校师生成立的各种团体、组织,组织者必须报学校有关主管单位审批,并报保卫部备案。
第三十三条 教学楼、国音堂、图书馆、食堂、操场等公共活动场所,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责任制落实管理责任,必须确保疏散通道畅通,禁止锁闭或堆放物品堵塞安全出口。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保卫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于2022年4月27日由第7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22年4月27日起施行。
中国音乐学院
2022年4月27日